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转让注册(申请)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签署转让申请,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将其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