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人:广西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朋飞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张庆敏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号:ZL 200620009573.1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某一设备进口行为成立的事实,另一份证据是披露设备信息的操作手册,若上述证据之间彼此关联,那么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就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操作手册披露的信息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一、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l、一种胶原蛋白肠衣生产用双螺旋转成型喷头,包括底座(11)、模头(2),底座(11)内安装有同轴的固定中轴(1)和转动外套(4),转动外套(4)上开设有进料孔(5),转动外套(4)与固定中轴(1)之间形成编织腔,模头(2)与底座端部连接并与固定中轴(1)形成圆形成型腔(6),其特征在于底座(11)内在转动外套(4)与固定中轴(1)之间的编织腔内通过轴承(9)安装转动中套(3),转动中套(3)上设有进料孔(5),转动外套(4)、转动中套(3)与固定中轴(1)之间形成两个编织腔,并分别与成型腔(6)相通,转动中套(3)与转动外套(4)具有相反转动方向。
2、…。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1-证据5分别为购货合同、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账单、产品操作手册以及产品的照片,其在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制造商、单价、数量、总价上彼此对应一致,它们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从SAVIc0 Fzc公司进口了两台“反向旋转成型机头”并于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曰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l的技术方案与操作手册所公开的上述进口设备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模头与固定中轴形成成型腔,进口设备则是出口轴套2—13与出口轴套2一19之间形成成型腔,其与本专利的差别仅在于构成成型腔的部件不同,但作用都是将被编织后的纤维在成型腔内形成轴向的纤维排列,成型腔的这两种构成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口设备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作出常规的技术替换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操作手册披露的上述内容可知(参见证据5第6页第3段至第9页,附图1、2、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该操作手册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09573.1号实用新型全部无效。